第(3/3)页 他们可能知道,量刑标准和一般的构成要件,但是,像这种细节的处罚对象,他们还真可能没有注意到! “安月明说的没错,聚众斗殴罪的处罚的对象,便是犯该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,只不过积极参加者这种主观因素较多的定义,很难去确定一个范围。”整场庭审下来,沉默许久的张伟,终于开口说了一句话。 学到了! 他们这些律师,平常都在关注大案子,像这种简单的案件,几乎都是交给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去帮忙处理的。 看来,无罪辩护这种高难度的辩护工作,不是仅仅体现在大案、要案里的! 一桩小案子的细节,更能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 安月明继续道:“我方认为,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动机,多是为了寻求刺激或者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,该罪名行为特征通常表现为通过纠集多人相约互殴,或者团伙间的循环报复等。” “本案中,黄涵正根本无此犯罪动机,他的行为目的,完全就是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,保护自己的女友,并没有寻求刺激的主观意图,不存在刻意挑战社会秩序的目的。 “综上,黄涵正不存在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素,也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要素,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!” 张益达其实心里明白,干了那么多年的检察官,在这种小县城里,遇到的无非就是这类案件。 聚众斗殴,交通肇事,几年下来,其实没有多少恶性事件。 派出所和他商量好了。 他这次要搞的,便是李思明这个团伙。 平常他和派出所的兄弟,都被这群人搞得不耐烦了。 偏偏这几个人,家庭都有点关系。 不好下大手笔,只好拿一个人来做幌子,给他们一个警告。 而黄涵正,便是这个倒霉蛋。 聚众斗殴罪能逃? 寻衅滋事罪,你总逃不了吧!(PS:看到这里的读者,请看一下有话说!) 第(3/3)页